(2016)宁02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延与马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马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延,男,1974年5月10日,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晓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赵延申请执行马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土地部门,被执行人马晓宇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晓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赵延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