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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467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宋猛冲,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红俊,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李志江,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柴红俊,被告李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一民用住宅工程。当日原告给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39立方米,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单价每立方米250元,共计总额9750元。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偿付上述商品混凝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9750元。被告李志江辩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为其承建的民宅打地基,共向原告订购三车混凝土。原告早上先给被告发了一车混凝土后一直未发第二车,被告的工人就一直在施工场地等待。直到下午5点被告电话联系原告调度,调度告知被告发错了需要明天早上再发货。在被告催要下,原告又给被告发了三车混凝土,被告只用了两车。原告下午的调度没有与上午调度结合,导致两车混凝土发货间隔时间过长,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三车强度等级为C30商品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民用住宅工程。三车混凝土合计39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250元,总价款9750元。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上述混凝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9750元。上述事实,有发货单、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也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975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其使用了原告供应的发货间隔时间过长的两车混凝土,导致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因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百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