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慎清与张兆宾、李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慎清,张兆宾,李生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751号原告程慎清,男,汉族,1947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张兆宾,男,汉族。被告李生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慎清诉被告张兆宾、李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慎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张中宁人民陪审员 王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