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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慎清与张兆宾、李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慎清,张兆宾,李生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751号原告程慎清,男,汉族,1947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张兆宾,男,汉族。被告李生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慎清诉被告张兆宾、李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慎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张中宁人民陪审员  王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