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余耀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25号罪犯黄余耀,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余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8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余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余耀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200元;其中前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15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47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余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余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余耀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余耀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余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7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