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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初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39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景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