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元芝与金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芝,金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411号原告:李元芝,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宦宗全,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金祖勇,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芝诉被告金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芝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元芝负担。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