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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侯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侯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刑初1号自诉人顾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人侯某,女,汉族,农民。自诉人顾某以被告人李某、侯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顾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顾某撤回控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顾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田玉青审判员  吕本升审判员  王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