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丰明与丁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丰明,丁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1136号原告:范丰明,居民。被告:丁原富,居民。原告范丰明与被告丁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志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丰明、被告丁原富经法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丰明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丁原富辩称:本案借款是赌资,不予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5年10月8日前后,被告丁原富及数人在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一处花生米厂参与赌博,被告丁原富赌输后向原告范丰明借款数次,共计借款3万元。被告认为当时在场有六七个人在打牌,其在赌场外出借款项。2015年10月12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惠丰园饭店北的日照银行附近被告丁原富向原告范丰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丁原富,性别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家庭住址十村,身份证号码240336,今借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2015年10月12日电话188****”借款人丁原富签名并捺印。被告丁原富并未偿还原告范丰明借款。另查明:被告申请证人丁某出庭作证,证人丁某与被告是远房叔侄关系。证人丁某证明2015年年前某天,被告与七、八个人在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一花生米厂内参与赌博,被告赌输后向原告借钱数次,每次三千元、五千元不等。被告申请证人田某出庭作证,证人田某与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证人田某证明其听被告、丁某、董刚述说当晚情况,被告赌博当晚输钱,向他人借了钱,并在日照银行门口见证原、被告双方出具欠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原富参与赌博,原告范丰明明知被告丁原富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借款,该借款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丰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丰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