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贺猛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猛,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7行初41号原告王贺猛,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负责人左小兵,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猛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猛以起诉时列明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贺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贺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