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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祖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703号原告祖某,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孙某某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幼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