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与张惠东、张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张惠东,张梅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00号原告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玉仁北路,组织机构代码L2266968-0。代表人陈玉凤(系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东,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梅凤,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与被告张惠东、张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东岭豪美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