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全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栩商贸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鑫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725号原告上海全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任仁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鹏雄,男。委托代理人张盈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亚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委托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勤,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浩祥,男。被告上海鑫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全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鑫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全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鑫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