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与被告冯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冯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823号原告夏靖。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号琥珀山庄中村***幢***室。委托代理人李凌,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拉晓英,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宾。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夏靖、冯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夏靖承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