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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昌图某某公司、沈阳某某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昌图某某公司,沈阳某某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某某采石场。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裁字(2003)004】裁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图某某公司、沈阳某某采石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裁字(2003)004】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 寒执行员 张占有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