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与谢军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谢军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277号原告: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经营场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号。注册号:331102660105585。经营者:范光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军建。原告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为与被告谢军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29003.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的经营者范光亮及委托代理人谢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军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就万象山文化馆的铁艺栏杆及大门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确认为施工的总价款为24438元。协议还对承包内容、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被告未支付相应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工程款人民币244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谢军建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欧雅铁艺装饰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