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俞建武与杨建通、施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武,杨建通,施利平,潘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966号原告:俞建武,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恩波,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通,农民。被告:施利平,农民。被告:潘从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武与被告杨建通、施利平、潘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建武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俞建武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