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昌银、夏柱俊等与李永松、章港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银,夏柱俊,李永松,章港生,章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银,农民。申请执行人夏柱俊,居民。被执行人李永松,农民。被执行人章港生,教师。被执行人章礼军,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松、章港生、章礼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永松、章港生、章礼军在银行存款401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