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051马阿四与陈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四,陈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马阿四。被告陈龙全。委托代理人花振运,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马阿四诉被告陈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阿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花振运、顾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阿四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其借款50000元,但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20000元,并要求被告归还余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陈龙全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阿四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马阿四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陈龙全负担人民币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沈双妹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