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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彭小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11号罪犯彭小明,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2001年11月27日入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1年8月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刑一减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彭小明的刑期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2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新刑减(假)字第65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彭小明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0年6月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69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罪犯彭小明的刑期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2年12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彭小明的刑期减去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彭小明的刑期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余刑至2022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彭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彭小明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彭小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3月14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6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明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余刑至2021年8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