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闫宝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69号罪犯闫宝东,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志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宝东犯强迫买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闫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3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闫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闫宝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宝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宝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宝东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