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玉杰被上诉人孙亚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杰,孙亚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民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玉杰,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亚更,男,1966年8月11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诉人王玉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杰到庭参加诉讼。孙亚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孙亚更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王玉杰将自有的38平方米有照房拟卖给原告孙亚更,原告孙亚更已向被告王玉杰交付定金2000元,被告王玉杰给原告孙亚更出具定金2000元的收条。双方在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原、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土地使用证,被告王玉杰称办不出来,能买就这一堆一块买,不买就拉倒,2000元定金不能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被告王玉杰辩称:原告向我交定金2000元购房款属实,我不是不卖给原告房屋,当时我和原告说了没有土地使用证,我原来北山有个房屋卖时就没有土地使用证也给办理房屋过户了,谁知道现在政策改了,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过户了。我和原告到房产处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处不给办理。当时我们约定给我3天时间办理土地使用证,我的土地使用证丢失了,登报用了1个月时间才办完土地使用证。我不存在违约,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定金及双倍定金。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孙亚更与王玉杰口头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玉杰将自有的38平方米有照房卖给孙亚更,当时王玉杰收取孙亚更购房定金2000元。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没有土地使用证未办成,被告王玉杰称双方约定给其3天时间办理土地使用证,3天后被告王玉杰未能协助原告孙亚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玉杰称双方口头约定3日内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被告王玉杰在约定期限内没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王玉杰收取原告孙亚更的定金2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孙亚更定金2000元,孙亚更庭审变更诉讼请求,只要王玉杰给付定金2000元,并不要求王玉杰双倍返还定金。遂判决:被告王玉杰给付原告孙亚更定金人民币2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玉杰负担。王玉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由始至终没有说过同意在3天内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的问题,上诉人根本没有违约。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提交的收条就判定上诉人违约并返还定金,这显然是显失公平的。被上诉人孙亚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由王玉杰在3日内办理土地使用证,王玉杰未按照双方约定在3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未能在3日内协助孙亚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玉杰已构成违约,孙亚更要求王玉杰返还定金2000元的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王玉杰上诉主张自己未承诺过3日内办理土地使用证,但一审庭审笔录中已明确记载王玉杰自认双方约定给其3天时间办理土地使用证,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玉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认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王玉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玉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玉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