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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59号原告:房某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崔朕强,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