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259号原告:房某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崔朕强,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