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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涛与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94号原告冯涛,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超。原告冯涛与被告泰安申彤大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冯涛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依法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冯涛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涛负担。审 判 长  霍孟芝代理审判员  刘振年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鑫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