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葛俊秀与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俊秀,赵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俊秀,女,锡伯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书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葛俊秀为与被上诉人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俊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俊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俊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葛俊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