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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2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全新杰与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新杰,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268号之三原告全新杰,居民。被告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潘屯村。法定代表人袁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新杰与被告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鲁1311民初1268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现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华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