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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沈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沈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沈彦飞,男,1971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高福川申请执行沈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