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福川申请执行沈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川,沈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沈彦飞,男,1971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高福川申请执行沈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