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吉菊与杨克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菊,杨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孙吉菊,女,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杨克军,男,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孙吉菊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克军给付生活补助金1.5万元。2016年01月12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12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