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林国、浙江皓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林国,浙江皓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余德永,郑德群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林国,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皓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德群,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德永,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德群,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沈林国为与被���诉人浙江皓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余德永、郑德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沈林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林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员崔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