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m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524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MichaelJurgenBANSEE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40号原告:周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MichaelJurgenBANSEE,德国国籍,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诉被告MichaelJurgenBANSEE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MichaelJurgenBANSEE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04年7月赴德国与被告共同生活,在10年里生活由于生活方式、文化差异难以融合、理解,经常因为小事化大事而争吵,感情渐渐淡化。2012年5月原告从德国回广州至今没有回德国与他生活。2014年10月8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考虑于2014年12月16日撤诉,原告想给被告创造机会重新生活,但此后仍联系不上被告,至此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MichaelJurgenBANSEE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文化差异产生矛盾,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此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此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本案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文化差异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而自上次离婚诉讼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MichaelJurgenBANSEE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