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31日,被告人金某甲在其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一沿河路3号的住处,非法收受下家金某乙等不特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15期以上,投注额累计达22650元以上。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乙、厉秀权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账单、生肖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