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42号原告林某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杜某某,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