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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进海与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海,宗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海。被执行人宗建旺。本院在执行王进海与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进海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并于2016年2月1向被执行人宗建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宗建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进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60000元,并由宗建旺交纳案件执行费21000元,案件受理费8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建旺于2016年4月1日履行了调解书确定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进海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6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1000元,案件受理费8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执 行 员  高登斌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