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程敬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敬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04号罪犯程敬帅,男,汉族,1992年11月14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敬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程敬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敬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敬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未依法执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敬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