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829号原告:蒋某。被告:沈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起诉称:原、被告认识于2010年,××××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彼此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还痴迷网络博彩,加之双方因是否生育孩子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以致夫妻感情恶化,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现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诉讼费用双方负担。被告沈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6年3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虽诉称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被告生活习惯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庭审时亦陈述其感觉被告不想离婚,故尚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夫妻亦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