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雪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51号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学清。委托代理人刘磊,男,24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申雪东,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4120元及滞纳金1236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申雪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