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761号原告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勇,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30日生一子,叫王子聪,现随被告王某生活。现原告费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费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子王子聪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费凤伟每年给付王子聪抚养费2000元,一年一给付,于当年的1月1日给付,至王子聪18周岁止。2016年的抚养费2000元,于2016年4月18日给付。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卞淑芹7000元、欠卞淑华1600元、欠卞秋安1000元,共计9600元由原告费某负责偿还。其他债务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