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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陈铭与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陈铭,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谢肖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陈铭,男,汉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韩建荣,男,汉族,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青青,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号。法定代表人:娄成亮,该中心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肖璞,女,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王陈铭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蜜蜂张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蜜蜂张服务中心)、谢肖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陈铭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请求再审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蜜蜂张办事处出具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河南风度美相业有限公司王陈铭先生人民币叁万元整”,王陈铭作为风度美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收条上的批注“同意支付,系交付蜜办承包金。关系理顺后换发票。暂在风度美按蜜办借款挂账”。王陈铭没有证据证明该3万元属于其个人所有,故其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依据不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陈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陈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