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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荣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被执行人王荣华。申请执行人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荣华应连带支付(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吴爱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被执行人王荣华连带支付(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吴爱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167元,承担诉讼费2120元,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6929元(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爱军、王荣华所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尚城33幢401室的房屋及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板桥东路142号非住宅用房,对查封的非住宅用房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进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金永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