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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2民初50号原告丁某某,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郑某某,甘肃省古浪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正月18日将被告招赘到家而结婚,2015年4月8日生育儿子丁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一般,被告打工回家常称没挣到钱。2014年被告开一辆二手车回家,将家中的3万元拿去给付了车款,事后再未见小车。2015年元月双方去武威被告家中,元月21日被告以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怀有身孕的她只好回家生活。现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要求被告出抚养费1万元。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孩子的生育,服刑及购车情况属实,但小车已被卖掉,钱也花了。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他同意,但孩子必须由他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正月18日将被告招赘到家而结婚,2014年5月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4年买了一辆二手车,从家中拿去3万元,后来小车由被告出卖,钱被花掉。2015年元月双方去武威被告家,元月21日被告以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怀有身孕的原告只好回家生活,4月8日生育男孩丁某。2015年10月被告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武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2016年1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1万元。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涉嫌强奸犯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服刑,无法照顾孩子。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孩子丁某由原告丁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陈仲祥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雍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