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高平申请执行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平,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平,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狮子村11社*号。被执行人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8号。法定代表人蒲亮。关于李高平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0.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