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字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建利、张红雨与陶丛芳、赫宾、陶军华、陶军玲、陶军兰、陶万忠、陶万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利,张红雨,陶丛芳,赫宾,陶军华,陶军玲,陶军兰,陶万忠,陶万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字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利,男,41岁。委托代理人蔡林海,律师。委托代理人佟志仟,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雨,男,40岁。委托代理人马淑红,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丛芳,男,78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宾,女,71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军华,女,51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军玲,女,49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军兰,女,4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万忠,男,4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万福,男,42岁。上诉人吴建利、张红雨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建利及委托代理人蔡林海、佟志仟,上诉人张红雨及委托代理人马淑红,被上诉人陶万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陶丛芳、赫宾、陶军华、陶军兰、陶军玲、陶万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上诉人吴建利交纳1300元、张红雨交纳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