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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利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侯利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11号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048。法定代表人薛承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瑞庆。被告侯利雷。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利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代步费用93800元和车辆维修损失11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点对点车辆租赁居间平台(简称:PP租车,官方网址:http://www.ppzuche.com/)的所有者兼经营者,为注册会员提供车辆租赁居间服务。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在原告经营的PP租车注册为会员,注册时间同意并认可《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被告通过PP租车平台与平台注册车主赵栋于2014年12月30日达成车辆租赁电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15时15分至2015年1月5日15时15分止,租金350元/日。2014年12月30日下午14许,车主赵栋将浙A×××××奥迪汽车交给被告。次日,被告即将车辆质押给他人。2015年3月10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现车辆已经归还车主赵栋。在此期间,原告向车主赵栋支付代步费用93800元,车辆维修费用119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利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步费用人民币93800元和车辆维修损失人民币1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7元,由被告侯利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羊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