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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陶英芬与赵秀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英芬,赵秀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04号原告陶英芬。委托代理人牛志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英芬与被告赵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英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秀爱名下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英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秀爱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豪代理审判员 ��育兰代理审判员 孙 建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