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陶英芬与赵秀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英芬,赵秀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04号原告陶英芬。委托代理人牛志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英芬与被告赵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英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秀爱名下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英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秀爱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豪代理审判员 ��育兰代理审判员 孙 建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