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轩业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轩业钢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880号原告:宁波轩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潘火工业园区(鄞州新时代钢材料厂市场二期19号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工业小区。代表人:梅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轩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