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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庆文、刘宇彤、袁秀儒与保定市南市区六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文,刘宇彤,袁秀儒,保定市南市区六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文。申请执行人刘宇彤。申请执行人袁秀儒。被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六一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玉兰大街。法定代表人朱金友,该服务站代表人。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六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庆文、刘宇彤、袁秀儒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六一社区卫生服务站银行存款1173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