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字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宾与李向东、武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宾,李向东,武利辉,佘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民初字665号原告王建宾。委托代理人刘拥军,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向东。被告武利辉。被告佘士刚。被告武利辉、佘士刚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建宾与被告李向东、武利辉、佘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宾及委托代理人刘拥军,被告李向东、被告武利辉及佘士刚的委托代理人冯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8日原告借给被告李向东2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向东于2015年1月10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期6个月。同时,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武利辉、佘士刚以其名下的位于赵都新城盛和园4号楼1单元3101号房产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保留依法追究三被告欠原告借款130万元的权利。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李向东给付原告借款70万元;2、判令被告武利辉、佘士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李向东2013年1月8日、2015年1月10日借条各一张,证明借款事实;3、银行明细2张,证明原告转给被告李向东银行卡200万元;4、担保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武利辉、佘士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向东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被告李向东未提交证据。被告武利辉、佘士刚辩称,本案借款是被告李向东借的,应当由被告李向东偿还,李向东不能偿还再由武利辉、佘士刚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武利辉、佘���刚签订的担保协议,担保物仅限于赵都新城盛和园4号楼1单元3101号房产,对于超出的部分两被告没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利辉、佘士刚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8日被告李向东向原告王建宾借款2000000元。被告李向东给原告王建宾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王建宾人民币现金贰百万元整(2000000元)李向东2013年1月8日,另被告李向东在此条下方注:2015年1月10日已换手续。被告李向东于2015年1月10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今欠到王建宾人民币现金贰百万元整(2000000元)时间2015年1月10日--2015年7月10日,借款人:李向东201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李向东、武利辉、佘士刚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武利辉、佘士刚以其名下的位于赵都新城盛和园4号楼1单元31层3101号房产为被告李向东20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导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1月8日被告李向东给原告出具的借条,2015年1月10日被告李向东给原告出具的欠条,银行明细、担保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东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向东应当偿还,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武利辉、佘士刚为被告李向东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武利辉、佘士刚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向东偿还原告王建宾借款700000元;二、被告武利辉、佘士刚在赵都新城盛和园4号楼1单元31层3101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李向东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利辉、佘士刚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向东追偿。以上一、二项均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李向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