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922号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北路高新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豫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友琴,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