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德严诉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严,李平,董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2民初778号原告赵德严,男,生于1970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李平,女,生于1968年0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税爱兵(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射洪县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伟,男,生于1968年0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赵德严、李平诉被告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严、原告李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税爱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严、李平诉称,2012年原告夫妻帮被告干活,当年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二原告人工工资63400元,且被告向二原告亲笔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经原告夫妻多次催收,被告均称别人欠他钱,等他收到后再给二原告,至今被告对所欠的钱一分未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二原告的工资6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德严与原告李平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底至2012年12月期间,二原告在被告董伟手下帮工,双方于2012年12月29日结算工钱时,被告董伟向二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载明“赵德严、李平工资结算总借支6400元应支70000元实欠63400元陆万叁仟肆佰元属实董伟2012.12.29日”,后经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董伟至今未支付所欠二原告工资。2016年3月7日二原告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请求。上述事实有二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工资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为被告董伟提供了劳务,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董伟向二原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被告董伟理应支付所欠二原告工资,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董伟支付其工资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视为放弃本案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德严、原告李平工资款共6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93元,由被告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