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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赵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徐维华,行长。被执行人赵俊,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