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石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刘健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刘健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617号原告:石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棉花市街134号。负责人:张洪斌,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健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刘健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石刚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生燕 来源:百度“”